企業購買稅控盤產生的費用支出及繳納的技術服務費,按規定允許全額抵扣。初次購入稅控盤,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購買稅控盤如何做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有關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購買稅控盤賬務處理如下:
1、初次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價款+稅款)
貸:銀行存款等
2、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價款+稅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貸:管理費用等
3、企業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費: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4、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貸:管理費用等
稅控盤技術服務費怎么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